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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阮英宝与高志勇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英宝,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阮英宝,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高志勇,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英宝与被执行人高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阮英宝以被执行人高志勇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阮英宝现已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15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星未实现的2000元债权,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