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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永峰、李宏博对孙开寿、长春开胜玻璃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峰,李宏博,孙开寿,长春开胜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财保17号申请人:王永峰,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李宏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孙开寿,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长春开胜玻璃有限公司,地址:绿园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开寿,职务:董事长。申请人王永峰、李宏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开寿、长春开胜玻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全担保书,自愿为王永峰、李宏博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提供��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永峰、李宏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开寿、长春开胜玻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永峰、李宏博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