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2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潘韩飞诉黄永其、陈建琴、申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黄xx,陈xx,申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328-2号原告:潘xx,男,1972年6月16日,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黎虹,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xx,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陈xx,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申xx,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总督大酒店。原告潘xx与黄xx、陈xx、申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xx撤诉。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计1127元,由原告潘xx负担。审 判 员  文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