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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后生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后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刑初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后生,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曹后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后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后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曹后生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两名成人,在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境内,沿高资镇西街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西分洪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曹后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被告人曹后生签字确认后乘隙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2日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后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得到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人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后生的供述和辩解、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出具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后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后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后生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后生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曹后生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后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