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云云、申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云云,申国臣,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云云,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国臣,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汤阴县飞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峰,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汤阴县民政局干部,住汤阴县。上诉人秦云云因与被上诉人申国臣、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云云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云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云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秦云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雪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