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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法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庆轮与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轮,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法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何庆轮,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组。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锦绣丽岛项目部)。法定代表人张增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2069996-4。申请人何庆轮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后,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