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皮卫红与衣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卫红,衣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1626号原告:皮卫红,女,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皮运明,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系原告的哥哥。被告:衣文生,男,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皮卫红诉被告衣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军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卫红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衣文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诉讼称:被告衣文生于2015年10月15日欠我小麦种款14280元。经我多次找被告还钱,被告以无钱拒还。请求判决被告衣文生归还我货款14280元。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暂时没有钱,到今年7月25日前还一部分,年底还完。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农资经销商。2015年被告购买原告所售的麦种共计款14280元,但当时没有给原告货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麦种款壹万肆仟贰佰捌拾(14280元),衣文生,2015年10月15号。该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因没有钱给付原告,所以对该欠款没有偿还。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诉来我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货款1428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衣文生之间因买卖小麦种子经双方结算,被告衣文生欠原告共计14280元货款,为此,被告衣文生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与被告衣文生在欠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所以在原告向被告衣文生要求清偿欠款时,被告衣文生依法应当予以清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衣文生偿还原告货款142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衣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皮卫红欠款14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被告衣文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军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