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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铁汉、贠香菊等与王永杰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铁汉,贠香菊,王永杰,王永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511号原告:冯铁汉,男,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贠香菊,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棋,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永杰,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王永玲,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铁汉、贠香菊与被告王永杰、王永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冯铁汉、贠香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永杰、王永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冯铁汉、贠香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铁汉、贠香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55元,减半收取8727.5元,共计8727.5元,由冯铁汉、贠香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倩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