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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吉某、邢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吉某,邢某1,邢某2,邢某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564号原告:董某,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某,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邢某1,男,201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理人:吉某,系被告邢某1母亲。被告:邢某2,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邢某3,女,200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理人:吕某,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被告邢某3母亲。原告董某与被告吉某、邢某1、邢某2、邢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姚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