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恒涛包履纱厂,楼永平,施珍琴,张宝仙,范启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盘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宝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原审被告:义乌市恒涛包履纱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工业区。投资人:楼永平,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楼永平,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施珍琴,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张宝仙,女,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范启元,男,194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义乌市恒涛包履纱厂、楼永平、施珍琴、张宝仙、范启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璟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