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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桂许龙,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劲,男,该局局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