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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少萍与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少萍,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民初1061号原告:卢少萍,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黄涛,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卢少萍诉被告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少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9000元;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相关的手续费(自2016年7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月200元)以及过期未还款的利息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3日,被告黄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331元。被告虽承诺一周内付款,但后来只偿还11331元。2016年7月4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29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追讨未果。2017年1月1日,原告到被告店铺才发现店铺已转让,被告不知去向。被告黄涛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6年7月4日,黄涛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卢少萍290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29日归还。如违约需多付2000元利息,要是正常归还就不需要付利息,手续费每月200元。卢少萍主张通过使用其名下��蓄卡、信用卡刷卡消费的形式共向黄涛出借40331元,后黄涛于2016年7月4日偿还11331元,并于当天出具上述借条。由于卢少萍的信用卡还款需每月支付手续费,故约定若未能按时还款,黄涛需向其支付每月手续费200元。庭审结束后,黄涛接受本院询问,其陈述确认涉案债务,借条中关于2000元的违约金系自愿约定给付的,但其中的“手续费每月200元”的内容是卢少萍自行添加,其本人不知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涛向卢少萍借款29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还款期限届满,卢少萍要求黄涛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卢少萍要求黄涛支付的手续费,实际系双方约定的利息,其要求按每月200元计算,自2016年7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超过法定上限,本院予以支持。卢少萍还要���黄涛支付违约金2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黄涛主张借条中“手续费每月200元”的内容是卢少萍自行添加,不同意支付该费用,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黄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卢少萍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违约金2000元以及利息(以每月200元的标准,自2016年7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元由被告黄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