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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延存与被告巨帮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存,巨帮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315号原告:赵延存,男,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巨帮红,男,1954年5月8日生,汉族。原告赵延存与被告巨帮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赵延存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赵延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才仁卓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