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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宋亚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刑初8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亚中,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10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5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亚中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亚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亚中到平坝区天龙镇“极枫网络”网吧内买水,买完水后,被告人宋亚中趁机将网吧工作人员放于收银台上的一部“VIVOXplay5”手机盗走。经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58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亚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宋亚中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亚中在开庭审理时也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宋亚中前科信息(西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证明材料,接收证据清单及被盗手机发票信息,被害人郑某2陈述,被告人宋亚中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卷,现场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量刑,被告人宋亚中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但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短期内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综合全案考虑,其主观恶性较大,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但因本案涉案价值仅1958元,故公诉机关量刑偏重,不予采纳;犯罪所得1958元应继续追缴发放给被害人郑某2。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亚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二、犯罪所得1958元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杨 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婷婷书 记 员  吴安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