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姚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089号原告:李某某,男,1966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姚某某,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国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