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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松与夏冰清、赵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松,夏冰清,赵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573号原告:金松,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霞,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冰清,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虹口区。被告:赵铭,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原告金松诉被告夏冰清、赵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金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闻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