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黄雪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690号被执行人:黄雪梅,女,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黄雪梅拐卖儿童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盱少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雪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止2020年5月29日止。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移送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16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2016年9月2日、2017年4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雪梅名下存款信息、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黄雪梅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2日,本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被执行人黄雪梅家庭状况,发现其经济十分困难,家中有三位未成年子女待抚养,且被执行人父亲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生活来源。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收到后并未向本院陈述,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少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