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士举与被告齐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士举,齐春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1158号原告:薛士举(身份证号:2321301954********),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城郊村。被告:齐春喜(身份证号:2301251969********),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建设街松花江街***号春喜玉米加工厂。原告薛士举与被告齐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士举、被告齐春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士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齐春喜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4.7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日,齐春喜为建养鸡场,在薛士举处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1日,齐春喜于2016年4月1日给付利息4.8万元,本金未付;2015年8月17日,齐春喜又在薛士举处借款20万元,用于建养鸡场,约定月利率1分,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齐春喜于2016年8月17日给付利息2.4万元,本金未付。借款逾期后,齐春喜未清偿借款及拖欠的利息。齐春喜承认薛士举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利息没有核算。本院认为,齐春喜承认薛士举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薛士举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薛士举与齐春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逾期后,齐春喜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推托不还是无理的,薛士举要求齐春喜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薛士举计算利息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于薛士举要求齐春喜按照借期内的约定利率给付借期外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春喜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薛士举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齐春喜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薛士举借款利息4.4万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及以第一项确定的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1元,减半收取4,006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齐春喜负担6,750元,由薛士举负担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范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奇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