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明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明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民初77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梦笔名郡小区3号楼207室,组织机构代码:59348054-7。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妹,女,1969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浦城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邱明芝,女,1968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明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明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鑫辉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邱明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989元。事实和理由:鑫辉物业曾系浦城县金科御苑的物业管理服务者,邱明芝是金科御苑1号楼1单元402室的业主,邱明芝在2014年12月0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入住期间,共欠物业管理服务费989元。邱明芝未予答辩:鑫辉物业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金科御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内容:鑫辉物业在2014年12月01日至2015年10月30日的服务期间,物业费为每平方米每月1.1元,邱明芝应缴纳的物业费为989元(81.75㎡×1.1元/㎡.月×11个月);证据2.物业费催缴单、快递回执单各一份,证明内容:鑫辉物业曾向邱明芝催缴物业费的事实经过。本院另查明:金科御苑小区2015年9月、10月的公摊电费,系由金科御苑业主委员会缴纳。上述证据、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金科御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费催缴单、快递回执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鑫辉物业与邱明芝所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合法,因此,应认定该管理服务合同有效,鑫辉物业据此提供物业服务及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无不当;物业服务费1.1元/㎡.月中已含公摊电费,因2015年9、10月的公摊电费并非鑫辉物业缴纳,故应从管理服务费中扣除,为此,本院酌定2015年9、10月的管理服务费按0.5元/㎡.月计算为宜,据此仅支持鑫辉物业主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91元(其中2014年12月01日至2015年08月31日:81.75㎡*1.1元/㎡*9个月=809元;其中2015年09月01日至2015年10月30日:81.75㎡×0.5元/㎡.月×2个月=82元)。本院分析认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于鑫辉物业的服务质量和物业管理与约定尚有差距,且造成业主的生活不便,据此,对鑫辉物业主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应酌情扣减,具体以扣减30%为宜。邱明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邱明芝自行承担。综上所述,鑫辉物业诉请邱明芝支付物业管理费989元,本院只支持624元(891元*70%);鑫辉物业的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邱明芝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624元;二、驳回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元,由邱明芝负担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炳荣审 判 员 徐 虹人民陪审员 林友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颖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