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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与盐亭德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盐亭德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324号原告: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翠花街光明华都大厦****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敏,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政,该所律师。被告:盐亭德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梓江新城2幢2单元6楼3号。法定代表人:高维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金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