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香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香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9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香美,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中方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香美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香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唐香美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娄小区11幢经营优雅足浴店,期间容留小姐卖淫并赚取台费。同年7月1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顾某与违法行为人王某1(均以行政处罚)在该足浴店内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违法行为人刘某与违法行为人张某(均以行政处罚)在该优雅足浴店内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被义乌市公安局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香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王某1、顾某、张某、刘某、邓某1、邓某2、王某2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义乌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唐香美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香美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唐香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香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唐香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