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花牛王乳业食品有限公司、靖江市孤山旺中旺日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花牛王乳业食品有限公司,靖江市孤山旺中旺日杂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花牛王乳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商水县张明乡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长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靖江市孤山旺中旺日杂商店,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城北园区新二路路口第一家。经营者:郑又华,女,汉族,1951年10月30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花牛王乳业食品有限公司、靖江市孤山旺中旺日杂商店、靖江市靖城英超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2016)苏0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花牛王乳业食品有限公司、靖江市孤山旺中旺日杂商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