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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汪彦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彦辉,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009号申请执行人汪彦辉。被执行人王永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1)让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30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1)让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于胜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