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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萍、李琼等与黄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李琼,颜鹏,黄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民初1466号原告:李萍,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李琼,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颜鹏,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于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仙,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李萍、李琼、颜鹏诉被告黄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萍、李琼、颜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于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萍、李琼、颜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黄仙立即支付赔偿款共计4万元;2、依法判令黄仙立即支付违约金4万元。事实与理由:李萍、李琼、颜鹏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2016年9月12日16时25分,案外人林爱梅在涵江区江口镇江口居委会小溪路191号门口附近驾驶其停放在路沿的电动车准备离开时,刮到黄仙停放在其车后方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导致二轮摩托车倒地时刮到该路段的行人李玉云(李萍、李琼、颜鹏的母亲),造成李玉云跌倒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在涵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中约定黄仙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李萍、李琼、颜鹏赔偿款2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否则应支付违约金4万元。但时间到期,黄仙却没有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履行。黄仙未作答辩。李萍、李琼、颜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萍、李琼、颜鹏及黄仙的身份证复印件、黄仙的户籍证明各一份,欲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2、2016年9月27日莆田市公安局江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户籍登记信息,欲证明李萍、李琼、颜鹏是李玉云的子女;3、户口注销证明一份,欲证明李玉云于2016年9月16日因本案的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欲证明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李玉云无过错的事实;5、莆田市涵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欠条各一份,欲证明事故发生后在莆田市涵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中约定黄仙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赔偿款2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否则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4万元,但黄仙却没有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履行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李萍、李琼、颜鹏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可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分析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2016年9月12日16时25分,案外人林爱梅在涵江区江口镇江口居委会小溪路191号门口,驾驶其停放在路沿的电动车准备离开时,刮到黄仙停放在其车后方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导致二轮摩托车倒地时刮碰到该路段的行人李玉云(1942年7月13日出生),造成李玉云跌倒后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林爱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玉云无责任。2016年12月9日,本起交通事故经涵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由林爱梅赔偿李萍、李琼、颜鹏10万元,黄仙赔偿李萍、李琼、颜鹏4万元(分两次支付: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万元,2017年1月31日之前支付2万元)的调解协议。当日,黄仙出具欠条一份交李萍、李琼、颜鹏收执,承诺如未按上述约定支付赔偿款,黄仙愿意另行承担违约金40000元。黄仙至今未支付相应的赔偿款及违约金致纠纷。另查明,死者李玉云的近亲属有:李萍(长女)、李琼(次女)、颜鹏(儿子),共三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李萍、李琼、颜鹏的母亲李玉云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黄仙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仙与李萍、李琼、颜鹏在涵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黄仙出具《欠条》一份,上述协议以及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黄仙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赔偿责任,应当依照其出具的《欠条》内容,支付李萍、李琼、颜鹏赔偿款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李萍、李琼、颜鹏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萍、李琼、颜鹏赔偿款40000元;二、黄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萍、李琼、颜鹏违约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黄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丹丹附:一、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