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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信和印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美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信和印刷有限公司,中山市美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924号原告:中山市信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35号综合楼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83416140。法定代表人:黄伟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伟,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娴,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美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鲤工业区金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1711854M。法定代表人:陈汉力。原告中山市信和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美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信和印刷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山市美极电器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美极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信和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信和印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美极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为814元,诉讼保全费752元,合计1566元(原告中山市信和印刷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中山市信和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