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福海、X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海,X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特9号申请人:李福海。被申请人:XXX。申请人李福海与被申请人XXX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福海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