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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爱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爱兰,女,1973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畲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爱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爱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李爱兰向他人购进16台具有投币、退币、上分、下分、押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游戏机后,摆放在其位于本市佳阳乡佳阳村丹阳路37号住处一楼供人游戏。同年1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李爱兰从中获利人民币(币种,下同)11000元。2017年1月22日,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李爱兰及赌博人员钟某1等人,并查扣游戏机16台、赌资223元。经宁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上述被查扣的游戏机均属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李爱兰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1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福鼎市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李爱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爱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钟某1、钟某2、雷某、钟某3、兰某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宁德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现场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被告人李爱兰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兰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爱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爱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所在社区的评估意见,本院认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爱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扣押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爱兰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赌资人民币223元及赌博机16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缪怀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