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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佟某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385号原告佟某某,女,1961年8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周某,女,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漫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