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XX、林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林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航,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林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XX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XX户籍地为福州市,故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航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林航签订的《退股协议书》记载,林航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退股协议书》中约定“甲乙双方就上述事宜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对管辖权的约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因此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坤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