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亚兰与王振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兰,王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513号原告朱亚兰,女,住址明水县。被告王振友,男,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兰与被告王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0元由原告朱亚兰承担。审判员 郑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纹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