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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亚兰与王振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兰,王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513号原告朱亚兰,女,住址明水县。被告王振友,男,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兰与被告王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0元由原告朱亚兰承担。审判员  郑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纹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