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6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瓦石子与郭志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瓦石子,郭志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6民初20号原告:吉瓦石子,女,彝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住四川省美姑县。被告:郭志荣,女,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住四川省美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瓦石子诉被告郭志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红英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瓦石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吉瓦石子承担。审判员 : 吴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马阿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