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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苏红侠、江志永等与王晓晴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侠,江志永,江志强,王晓晴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60号原告:苏红侠,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江志永,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江志强,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现住安徽省肥西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晴,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苏红侠、江志永、江志强诉被告王晓晴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侠、苏志永、苏志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侠、江志永、江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红侠、江志永、江志强负担。审 判 长  刁志岭审 判 员  黄海洋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