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51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持过期驾照驾驶苏A×××××轿车沿本市扬子江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江北出口处被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持过期驾照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邓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