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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留华与李书生、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留华,李书生,王桂芹,孟祥奎,闫跃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888号之一原告:郭留华,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告:李书生,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王桂芹,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孟祥奎,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闫跃青,女,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郭留华与被告李书生、王桂芹、孟祥奎、闫跃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李书生、王桂芹、闫跃青现已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 智 勇审 判 员 单 国 杰人民陪审员 梁 淑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刘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