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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斌、王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王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刑初7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男,1984年2月28日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月11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振,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月11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王振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斌、王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1月10日,通榆县公安局什花道乡派出所接到李斌和王振投案称,其二人在2016年9月份玉米补贴发放过程中,在实际种植玉米3公顷的情况下,虚假向海金村上报种植玉米面积10公顷,共骗取国家玉米补贴9000余元。什花道乡派出所立即组织专人查办此案,并于当日对王振和李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李斌、王振(用李斌名义申报)在申报国家玉米补贴过程中,虚假申报玉米种植面积6.9公顷(每亩补贴92.74元),共套取国家玉米补贴款9598元,所获赃款被二人平分。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通榆县人民政府文件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斌、王振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测量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张。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斌、王振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玉米种植补贴,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斌、王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李斌、王振(用李斌名义申报)在申报国家玉米补贴过程中,虚假申报玉米种植面积6.9公顷(每亩补贴92.74元),共套取国家玉米补贴款9598元,所获赃款被二人平分。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所骗取的玉米种植补贴款9598元全部缴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斌、王振的自然情况。2、案发经过,证实该案的侦破经过和二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的情况。3、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榆县2016年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通榆县玉米补贴制度实施的相关规定。4、现场测量记录及通榆县公安局什花道乡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经测量,李斌实际种植玉米面积是1.6公顷,王振实际种植玉米面积是1.5公顷。5、十花道乡财政所情况说明、交易记录、银行存款明细账,证实李斌、王振共领取玉米种植补贴14189.22元。6、十花道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李斌在其辖区内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二)证人李某、曹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左右,十花道乡金海村召开三委会,通知村民可申报玉米种植补贴,强调了申报的须为合理合法的土地,且不能漏报、多报。李斌与王振共同上报了约10.2公顷,共领得14000元补贴。因时间仓促,其未经测量便将村民申报的面积直接上报。(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斌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1月10日因虚报玉米种植补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9月,其通过村书记李某申报的玉米种植补贴面积为10公顷,其与王振各5公顷,但其实际的玉米种植面积为1.6公顷。其共领取到14000元玉米种植补贴,分给了王振7000元。2、被告人王振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1月10日因虚报玉米种植补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其不是十花道乡金海村的村民,故以李斌的名义在金海村承包土地耕种。2016年9月,李斌向村书记上报的10公顷玉米种植补贴中,包括为其申报的5公顷,但其实际玉米种植面积为1.5公顷。李斌领取到玉米补贴后,分给其7000元。(四)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审讯形式、内容合法有效。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王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玉米种植补贴款共计95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二被告人系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结合全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斌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振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三、违法所得人民币9598元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长 罗 璠审判员 董加旭审判员 王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