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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676号原告王某1,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某2,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郑元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