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所与周井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所,周井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7093号原告: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所,住所地沭阳县华冲镇条堆村陆庄桥首。法定代表人:仲鲁军,该管理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延,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井才,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所与被告周井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井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告将种植在原告所有的位于古泊河堤北堤杨柳村段上的植物除掉,不得妨害原告使用,并赔偿损失5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本次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负责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2016年10月2日,被告在古泊河堤防华冲杨柳村段北堤种植农作物8亩多。原告组织在该地段植树,新栽树苗被被告用除草剂全部药死。原告报警,被告称该地段是其责任田,其有权长期种植。经多次协调,被告写下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再种植确保植树。今年1月,被告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又在该地段种植小麦8.6亩。2017年3月,原告组织在该堤防段开挖树塘,又被被告填平,原告不得已再次开挖树塘并植上树木,结果新栽的树苗又被被告用喷草剂药死。原告再次报警,华冲派出所称2016年的接警记录仍可以作为证据出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对堤防��正常管理,原告要求被告将在相应地段种植的植物除掉,被告拒不同意。被告周井才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负责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2016年3月16日,被告作为护堤员签署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6年3月底前按照堤防要求完成堤防绿化任务,服从水利局、堤防所、村、管理站统一组织开挖树塘植树,决不干扰。后因被告未按要求植树,原告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被告承认涉案土地为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所所有,并没有确权给自己。2017年1月,被告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在涉案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约8.6亩。现因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土地上种植的植物除掉未果,引起诉讼。另查明,涉案土地使用权为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所享有,四至为东西两边为周长春家、南边为古泊河、北边为干渠。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照片、沭国用权(94)字第号10000010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书、询问笔录、承诺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涉案土地使用权为沭阳县古泊河堤防管理所享有,其应取得对涉案土地的占有并享有相应的占有权益。被告周井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涉案土地并在其上种植农作物,系无权占有,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原告有权申请排除妨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周井才清除涉案土地上农作物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井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井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种植在沭阳县古泊河堤北堤华冲杨柳村段上(东西两边为周长春家、南边为古泊河、北边为干渠)的农作物予以清除,并不得妨害原告使用。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周井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业武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