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宁德市福永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初21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福永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东湖路禾丰商业城第二层福永兴(宁德东湖店)。法定代表人:庄鸿武,总经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市福永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庆兴审 判 员 关 萍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