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正艳与李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艳,李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634号原告:孙正艳,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李良,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正艳诉被告李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李良的地址未能找到李良本人,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正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孙正艳负担。审判员 石达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