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邹早平、朱爱珍、邹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邹早平,朱爱珍,邹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邹早平,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朱爱珍,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邹晋,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邹早平、朱爱珍、邹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81228.1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962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在处置邹晋名下位于醴陵市中央商业广场AD栋1087、1088、1089号房屋。本院认为,本案正在处置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