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行与被申请人师宗德源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行,师宗德源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市非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曹蓉,尹实得,黄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行。负责人:刘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师宗德源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实得。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曲靖市非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国昌。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曹蓉,女,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城镇汉口路102号,现住师宗县大同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尹实得,男,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文化不祥,个体户,四川省什邡市人,住师宗县大同工业园区。被执行人:黄会斌,女,汉族,1973年1月1日生,大学文化,自由职业,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26号3栋3单元1402号,现住师宗县大同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行与师宗德源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市非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曹蓉、尹实得、黄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曹蓉位于四川省广汉市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黄会斌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房产五套,因上述房产暂难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行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师宗县人民法院(2015)师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宗明审判员 朱天泽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荣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