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财保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韩劲松、唐华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劲松,唐华明,韩劲松,唐华明,韩劲松,唐华明,韩劲松,唐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44号之一申请人韩劲松,男,生于1976年2月13日,汉族,住沙市区。被申请人唐华明,男,生于1978年12月16日,汉族,住荆州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鄂1003财保44号民事裁定,因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保全申请;二、解除对本案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