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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经利平、张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经利平,张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广发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兴智。被执行人经利平,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张爱兰,女,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执行经利平、张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建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执行人经利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30863.68元及截至2014年7月11日的利息1862.06元、罚息41.82元,并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约定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二、被执行人张爱兰对经利平的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2955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4275元,由被执行人经利平、张爱兰共同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经利平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经利平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经利平名下有长安牌小型车辆一部,现已被依法查封,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截止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经利平名下在我市13家银行账号中共有存款213.21元。经查,被执行人张爱兰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经利平名下有劲隆牌二轮摩托车一部,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截止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经利平名下在我市13家银行账号中共有存款5897.79元,现已被依法扣划并拨付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彭鸣俊审 判 员  殷仁奎审 判 员  仲伯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凌稼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