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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执1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熊中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中文,徐志国,胡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1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中文。被执行人:徐志国。被执行人:胡玉香。系徐志国之妻。申请执行人熊中文与被执行人徐志国、胡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704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徐志国、胡玉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志国、胡玉香偿还本息277200元和支付本案的受理费5458元、保全费202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4171元,共计人民币:2888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了徐志国、胡玉香的银行存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徐志国、胡玉香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