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王记、郑小卫等与郭贺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记,郑小卫,郭贺印,许永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84号原告:陈王记,男,生于1984年5月11日,住中牟县。原告:郑小卫,男,生于1980年2月28日,汉族,住中牟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贺印,男,生于1963年8月6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许永宽,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王记、郑小卫与被告郭贺印、许永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王记、郑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王记、郑小卫负担。退还陈王记、郑小卫16329元。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