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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王记、郑小卫等与郭贺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记,郑小卫,郭贺印,许永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84号原告:陈王记,男,生于1984年5月11日,住中牟县。原告:郑小卫,男,生于1980年2月28日,汉族,住中牟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贺印,男,生于1963年8月6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许永宽,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王记、郑小卫与被告郭贺印、许永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王记、郑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王记、郑小卫负担。退还陈王记、郑小卫16329元。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