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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斌与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初1235号原告:陈斌,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被告: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33号。法定代表人:丁辉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斌与被告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日报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和被告南京日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虚假广告退还原告购物款3980元、三倍赔偿11940元,合计15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在被告南京日报A8版看到“红楼梦彩色金币大全”南京明故宫首发的广告,称其“官方权威机构首次以带‘元’字单位的面值,重磅打造中华史上第一套最庞大的〈红楼梦彩色金币大全套〉,可转手交易实现价值增值。”“国家权威机构发行,有面值,无疑是收藏增值的前提。”“是我国第一次大规模将〈红楼梦〉经典故事系数搬上贵金属界面,堪称我国收藏界的一大创举。”原告于5月13日前往南京明故宫购买了一套,价值3980元。后在推荐给朋友时被告知该产品根本不具备收藏价值,也不是国家权威机构生产发行。原告后咨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确认该所谓有面值的彩色金币为假冒国家纪念币。通过网络查询获悉早在2009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名发出《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二条,人民币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是限量发行、具有面值的国家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并在发行时向社会公告。第三条,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各类贵金属纪念章、纪念品,不是法定货币,不得在广告中称为纪念币。第五条,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其他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介绍当前市场行情、销售等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经原告举报,工商局因被告违反广告法第4条作出处罚决定,罚没31250元,见高市监行罚字(2015)16009号。又因销售者无法提供发票而举报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立案后对方已人去楼空。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南京日报公司辩称,1、被告并非买卖双方当事人,既非卖房,也非侵权方,因此不是本案合格的被告主体;2、涉案广告系被告与南京言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依据合同审查发布的。被告请求追加广告委托发布方南京言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诉称的销售方明故宫美术馆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被告应提供全部所购买的产品实物,且原告无法证明其按照该广告的途径购得诉称的产品;4、被告作为广告发布者,已经尽到了法定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5、原告不能将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都违法强加给被告;6、即使被告承担了行政责任,也不能证明被告必须承担民事责任;7、原告不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8、原告只要认真核对广告,或者在电话中仔细询问,应该能够不产生误解。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南京日报在A8版发布了名为“121枚《红楼梦彩色纪念金币大全套》南京明故宫首发”的广告,在广告中使用有“第一次打破发行惯例,一次性成套发行”、“Au999黄金彩绘工艺权威锻造,品相完好”、“重重防伪,权威保障”、“全球限量2015套,全套3980元超低始发价”等宣传用语。在广告中有“官方权威机构首次以带‘元’字单位的面值,以国家一流精制币标准造币工艺为后盾,重磅打造中华史上第一套最庞大的《红楼梦彩色金币大全套》,可转手交易,实现价值增值。国家权威机构发行,有面值,无疑是收藏升值的前提”的描述。在广告页面右下角,载明江苏省唯一授权发行地址为南京市中山东路311-3号明故宫美术馆。原告自述其看到上述广告后,根据报纸载明的地址前往购买涉案纪念金币一套,于2015年5月10日预付定金500元,于5月13日付清剩余3480元,并收到收据一张,载明购货品名为“红楼梦彩金纪念大全”,单价为3980元,收款单位名称为“明故宫美术馆”,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另查明,2015年8月31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高市监行罚字[2015]1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发布的广告中所称“金币”非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非法定货币,内容中也未标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造币企业名称,广告内容不清晰明白,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并认定被告发布含有虚假宣传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予以行政处罚。2016年1月22日,南京市玄武区国家税务局作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案件告知书》(编号玄国税举告字[2016]02号),对原告检举“明故宫美术馆”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回复,告知书载明:经调查核实,无“明故宫美术馆”此法人单位,根据你提供的银联POS签购单,纪念币销售收款方南京市玄武区品鉴礼品部,但此纳税人已实地查找不到。还查明,南京言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本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宣传中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成分、规格、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本案中,南京日报在其发行的报纸中刊登的产品名称“121枚《红楼梦彩色纪念金币大全套》南京明故宫首发”的广告,在广告中有“官方权威机构首次以带‘元’字单位的面值,以国家一流精制币标准造币工艺为后盾,重磅打造中华史上第一套最庞大的《红楼梦彩色金币大全套》,可转手交易,实现价值增值。国家权威机构发行,有面值,无疑是收藏升值的前提”的描述,这种不真实的宣传用语对原告决定是否购买有实质性的影响,同时高市监行罚字[2015]1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被告发布含有虚假宣传内容广告,故被告发布涉案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因虚假广告购买了涉案商品,其合法权益已受到损害。被告虽要求追加南京言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但该公司已登记注销,事实上无法参与诉讼,更无法承担责任,故被告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本案中,在南京言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退还货款、三倍赔偿货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980元、三倍赔偿1194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被告退还原告货款的同时,原告应当将涉案商品返还,不能返还的,则折抵相应货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斌货款3980元、赔偿原告陈斌11940元,合计15920元;原告陈斌同时退还其购买的《红楼梦彩色金币大全套》一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由被告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曹凌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葛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