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骏兴五金水电商行与黄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骏兴五金水电商行,黄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404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骏兴五金水电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路*号骏业大厦*号。经营者:陈春妮,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东华,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敬乐,广东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强,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骏兴五金水电商行诉被告黄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骏兴五金水电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该行为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骏兴五金水电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8元,由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骏兴五金水电商行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嫣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