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公双、李福军与石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公双,李福军,石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326号原告:王公,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凤翔镇悦来旅店业主,住萝北县凤翔镇。原告:李福军,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石岩,身份证号:23042119870319081X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东风村村民,住该村。原告王公双、李福军与被告石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公双、李福军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公双、李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