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左占平与杨永锋、门建春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左占平,男,汉族,农民,住宁县新宁镇。被执行人:杨永锋,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焦村镇。被执行人:门建春,男,汉族,农民,住宁县新宁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左占平与被执行人杨永锋、门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甘102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永锋、门建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占平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永锋、门建春给付案件款48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1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杨永锋、左占平均同意用新宁镇坳刘村委会欠杨永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件款20600元抵顶部分债务。杨永锋2017年4月21日自动履行30000元,2017年5月12日坳刘村委会自动履行17410元,左占平自愿放弃对剩余案件款的申请执行,同意结案。本院认为,(2016)甘1026民初176���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甘1026执101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