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威良诉与被告孙冲、杨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良,孙冲,杨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110号原告:杨威良,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充县晋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兰,西充县义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冲,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西充县晋城镇。被告:杨春芳,女,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身雷,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二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威良诉与被告孙冲、杨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威良及诉讼代理人何兰,被告孙冲、杨春芳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冯身雷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威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10万元���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孙冲原是金源乡政府工作同事,与他们夫妻二人都很熟悉,由于他们经营房地产资金紧缺,多次向本人求情借款。2014年3月29日,经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借款10万元给被告孙冲、杨春芳,借款期限一年,月息按3分计算,并出据了书面借条。2015年3月,我要求他们偿还借款本息,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归还,后因本人生病需钱,直到5月29日才付2万元资金利息。后要求重新更换借条被拒绝,近2年时间,多次催收借款,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本院在诉讼审理中,原告杨威良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孙冲、杨春芳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关注公众号“”